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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转载)朱令铊中毒案证据分析大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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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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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
发表于 2014-12-4 21: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经过与朱令父母的讨论,得到朱令家的认可,作为朱令律师,在这里我们将公布我们所收集到的各种关于朱令案的证据,并且在这里概要的公示给大家,让大家看到对于朱令案到底有没有证据!
在上海复旦投毒案以后,朱令的案件再度成为了热点,网络上关于朱令铊中毒的案件讨论的如火如荼,但是太多的是正义的网友们义愤填膺的声讨,情绪上和感情上的东东多于理性的分析,反而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污蔑网友们是没有证据的疑人偷斧,污蔑网友们是网络暴民,所以一切问题的焦点还是在证据问题,因此需要有一个对于证据的全面分析文章。
本人是受害人的朋友,多年以来一直关注整个案件的发展,后来又成为了案件受害人的代理律师,现在把我从各方收集的证据汇总整理一下,从简入繁的抽丝剥茧,让网友们对于案件的证据问题有一个系统的了解,再被污蔑的时候也好有的放矢。
对于这个下毒案件,大家看一下各种证据,自己心证一下到底罪犯是谁?需要什么样的证据才能将没有口供的嫌疑人定罪?如果定罪只有理论上的可能,
一、 证实中毒情况的证据
1、        铊中毒的化验报告
证明是铊中毒,通过化验数据可以计算投毒剂量,朱令中毒的剂量巨大,需要拿到固体的铊盐而不是实验室试剂瓶就可以的。
2、        二次中毒的化验证据
头发分析有二次中毒高峰,证明是至少有二次中毒,同时排除了误服和自杀的可能。而朱令第一次的中毒应当是外用,可能有多次投毒。铊可以麻痹视神经,所以朱令先是去同仁看眼睛;铊还是脱毛剂,所以第一次朱令脱发却没有全身铊中毒症状。这毒药需要下在朱令的隐形眼镜盒和洗发水瓶之类的东西里面,嫌疑人投毒条件苛刻。
3、        受害人病历
受害人的临床症状证明是亚急性中毒,而受害人的体内铊含量远远超过致死量,说明是被多次小剂量投毒,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投毒条件要求很高,缩小了嫌疑范围。换血八次还有大量毒素,这是一个不断投毒的过程,需要让她日日服用才可以,如果是急性的会有激烈的肠胃反应,因此这个案件能够投毒的嫌疑人范围被大幅度缩小。
下毒被怀疑是朱令的咖啡杯,但这个杯子找不到了,朱家说当时在的,与警方的说法不同。
4、        所证明的事实
证明中毒为铊
亚急性症状证明是多次投毒,必须有二次以上投毒期间,必须慢慢下毒,需要非常苛刻的投毒条件
证明投毒的剂量,必须为铊盐固体才可以
二、 犯罪嫌疑人唯一接触毒药的证据
1、        公安局排查北京所有200家有铊单位
彻底摸清可能投毒的嫌疑人,划定了嫌疑人范围
2、        实验室有铊的证据
证明直接嫌疑人具备投毒的条件
3、        关于他人方便获得铊的视频
为了证明还有其他人可以具备投毒的条件,犯罪嫌疑人不是唯一的。犯罪嫌疑人的哥哥拍摄了这段视频,证明可以有外人到实验室拿到铊试剂瓶子。
4、        视频证据的问题和反证
A、     取证合法性问题
录像是否得到同意,是否有剪辑和选择录制,是否由犯罪嫌疑人指引
B、     证据效力问题
视频证据的效力和缺陷
犯罪嫌疑人六亲之一的近亲属制作的证据,与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C、     下毒的铊无法使用铊试剂
受害人体内的铊含量一瓶试剂不够用;大约需要1.5升,两大啤酒瓶
大量液体不好携带也不好投毒
只能使用固体
5、        没有铊盐和试剂被盗的情况发生
铊盐严格保管,如果盗窃会有明显的被盗证据被发现
一瓶试剂不足下毒,大量试剂被盗一定被发现
从而证明投毒的铊应当是合法接触取得的,而这在有条件投毒的人中只有犯罪嫌疑人有这个条件。
6、        学校和实验室的管理证据
学校提供实验室需要上锁的证据
进入实验室要登记
铊盐固体上锁保存
证明外人无法取得
7、        所证明的事实
从毒药的取得上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唯一有投毒条件的人,从而证明嫌疑人就是罪犯。
三、 犯罪嫌疑人具备投毒条件的证据
1、        犯罪嫌疑人是同居室友
最方便的投毒条件,可以多次投毒
2、        同居室友没有误服情况
对于寝室内部非常了解,非寝室内部人员不能做到;或者寝室人员知情
3、        需要多次投毒
日日投毒和在朱令的私人物品内投毒,寝室外的外部人员应当不具备条件
4、        受害人的活动范围
A、     很广泛
寝室人员以及关系良好的同学提供
买表的问题
北大同学问题
B、     很狭小
受害人家人朋友提供
病在床上很少出屋
5、        所证明的事实
从投毒的下毒条件上证明犯罪嫌疑人是为数不多的有投毒条件的人,从而证明嫌疑人就是罪犯。
四、 被害人的指证和犯罪动机的证据
1、        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存在竞争关系
同演中阮,有演出录像
亲友提供的情况
有情敌情节
2、        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关系良好
嫌疑人以及室友提供
3、        受害人本人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反应
反应激烈
神志良好时说过嫌疑人害她,她要报仇
4、        嫌疑人父母与受害人父母为同一单位
存在家庭矛盾的可能
但是双方家庭均否认有家庭恩怨
5、        所证明的事实
有犯罪动机
有受害人的指认可以为直接证据
五、 犯罪嫌疑人的表现
1、        公开的声明的问题
通过该声明的语气和用词,可以分析当事人的心理情况,作为案件的证据佐证。尤其是在西方心证国家,这样的证据经常是非常有力的,能够说服陪审团。
2、        案发后十年不要求追查真凶洗刷嫌疑
证明嫌疑人为真凶,否则谁能够忍受无端的冤屈不要洗刷。
3、        曝光的室友等人串通的邮件
需要进行串通说明其中有虚假
犯罪嫌疑人能够大胆的与之串通的前提是他们之间有特别的利益往来,存在共同犯罪、包庇和知情的可能性和嫌疑。
4、        没有给受害人应有的同学同室情
证明她们同学关系没有那么融洽,声明有假话,一般同学受害,还要特别关心呢。
5、        误导舆论和医疗机构
嫌疑人的妈妈也是知名医生,以其妈妈的权威说受害人为红斑狼疮,而嫌疑人做铊的试验,对于铊中毒是有知识的。
6、        嫌疑人看望过朱令
朱令被医生怀疑为铊中毒的时候,嫌疑人及其父亲到医院看望朱令,嫌疑人父亲做医疗设备,与各大医院关系密切。随后医院排除了铊中毒的可能性并且阻挠一切对于铊中毒的判断。
7、        所证明的事实
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存在重大嫌疑,证明存在共犯和知情人的嫌疑。
六、 司法受到影响的证据
1、        等待新法有利嫌疑人的条款实施才传讯嫌疑人
案件拖到1997年新刑事诉讼法生效后才传讯,让嫌疑人享受了无罪推定
2、        传讯嫌疑人只有一次而且时间短
唯一嫌疑人只讯问了八个小时
3、        没有依法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当事人指认和直接证据,应当采取刑拘措施
4、        没有及时保护犯罪现场
报案后犯罪现场受害人寝室没有得到有效保护,造成罪证丢失
5、        没有检验相关物证
对于遗留的物品没有进行铊的化验
6、        委托受害人单位保存物证导致物证再次丢失
受害人的个人物品由受害人单位保存再次丢失,丧失取得物证的机会
7、        二位副委员长要求追凶
燕京大学学报记录
副委员长黄华、雷洁琼要求破案
8、        几十位人大政协代表的呼吁
何祚庥等等43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代表联名要求破案
9、        十多年来的各方呼吁与上访
家属的多方呼吁、上访、信访以及有关方面的态度
众多网友的努力
国际的影响与压力
10、  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有能力妨害司法
有直系亲属为副委员长,有旁系三代近亲为政协副主席,同时当时是案件案发和管辖归属地的地方政府领导人之一,当时最高领导人亲自给落实政策,
依法追凶是理所应当,包庇犯罪是偷鸡摸狗,需要的权力和影响力是完全不同的。
11、  终止对于其他人员的侦查
如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据,还有其他人能够取得毒药,那么对于另外有投毒条件的受害人室友应当加大侦查力度,而不是终止调查。
12、  公安部的回复
答复人大政协质询的,文件称:在当年办案的时候是北京政法委书记强卫根据这样首长指示召集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专门研究朱令案,结论报中央领导,根据中央领导指示于98年8月结办此案,但结论没有正式通知朱家,朱家要求信息公开也被拒绝。文件号为:公办查(2007040014号)
13、  所证明的事实
司法受到干扰
司法处理有不够公正的嫌疑,起码不够公开
有能力如此这般的左右司法,反证非犯罪嫌疑人所不能办到。
七、 销毁证据的证据
1、        宿舍被盗的问题
受害人的宿舍在报案后失窃,失窃离奇,财物没动主要是受害人的物品,食品等
2、        受害人单位保管的受害人物品再次被盗
受害人的物品由受害人的单位保管,在退还受害人家属时再次被盗,有食品和生活用具等,有可以化验出铊的可能。
3、        对于这两次被盗有关单位的态度
没有立案处理,盗窃罪不足立案标准,但是这是凶杀案的证据被销毁,销毁证据和包庇凶杀,早早足够立案了,却没有立案。
由于工作不力导致凶杀案关键性证据丢失,按照公检法的纪律也是要有交待的,应当以渎职罪立案处理的。
4、        所证明的问题
证据被销毁有重大人为纵容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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